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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据理力争,积极沟通,排除万难,赢得诉讼

2017年,苏某与乔某通过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乔某的房屋卖予苏某。苏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90余万购房款后,乔某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当苏某发现乔某要将房屋再次出卖时,便急匆匆的找到了办案律师。因情况紧急,为了防止房屋被一房二卖,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申请了诉前保全,将该房屋予以查封,为委托人接下来选择如何诉讼提供了宝贵的时间。本案律师通过认真阅卷与分析为委托人选择了要求乔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方略。法院第一次开庭后认为案涉房屋尚在银行有抵押贷款,且乔某扔按时还款不存在违约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无法判决要求乔某办理房屋解押手续,委托人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在这种不利的情况下,本案律师分析认为考虑到乔某的经济情况,若委托人变更诉请为解除合同,并要求乔某退还房款的话,会对委托人非常不利。本案律师多次协调案涉房屋的抵押银行,并多次前往银行进行协商并提交了相关案例,最终银行同意委托人代乔某偿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协助委托人办理房屋解押手续。本案律师随即申请将银行作为第三人并变更了诉讼请求。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保住了案涉的房屋。后乔某提起上诉,烟台中院于2020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律师据理力争,没有简单粗暴的变更诉请,从维护当事人的最佳利益出发,积极与银行、法院沟通,最终达到了最佳效果,委托人非常认可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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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寻真相,据理力争扭乾坤

2017年5月22日,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挖掘机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某将其挖掘机转让给原告魏某,转让价格395000元。合同签订当天,原告魏某将购车款全部支付给被告李某,李某将构车发票、合格证以及挖掘机交付给了原告魏某。同年9月挖掘机停放在工地期间,被被告某机械公司拖走。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魏某以395000元购买的挖掘机系依法取得,对该挖掘机依法享有所有权。我所律师作为被告某机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上诉,积极准备上诉材料,抽丝剥茧,发现被上诉人魏某购买的挖掘机型号与发票、合格证上面的型号完全不符,被上诉人魏某不符合善意取得,因此不能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主张挖掘机系机械公司所有。二审法院最后支持了我方观点,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魏某的诉讼请求。我所代理人以执业为民为根本原则,维护公共与正义,据理力争,最后通过合法的手段为保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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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透案情,为当事人减轻巨额担保负担

某知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某经销商支付货款近1000万元,并要求经销商的四名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被诉经销商及其四名股东(包括一名外国籍人士)均特别授权委托本所进行诉讼。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起诉之前已经进行了对账确认,对于欠款的金额双方并没有异议;对于各位股东应承担的连带保证金额,由于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载“保证期限至全部主合同中最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各位委托人均认为,如从所有的几百份销售合同中的最后一笔期限起算,所有的保证责任均在期限之内,因此认为免除或者减轻其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几乎不大。本所接受委托后,对于涉案证据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对双方的营销模式、融资方式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对双方所签订的400余份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逐一理顺,深入挖掘证据细节,制定了相应的诉讼策略与方案。从保证合同的内容上看,保证合同涵盖除了双方的涉及买卖关系外,还有按揭贷款、保理业务、保兑仓业务等原告履行赔偿、反担保、回购责任等义务后的追偿权,这些不同法律性质的合同构成了全部主合同的组成内容,如按照字面理解,在每一份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履行期,但在合同签订与履行时却从确定保证人对该债务的保证期限,因为无法知晓到底在经销内哪一种性质的那一份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更长,且,相关保证合同的签署时间几乎在全部的销售合同签订之前,属于对未来一定期间可能签订的销售合同所做出的担保,虽与最高额保证合同形式上类似,但未约定最高担保额,不符合最高额保证的基本特征,应视为对每一份销售合同独立保证的概括性约定。故而,我们认为,约定的全部主合同中的最后履行期限,如按表述理解为取全部合同中集合履行期限的最大值,则为约定不明,而应按照单个销售合同所约定的履行期确定保证合期间,如此,有相当一部分保证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我们就此向法庭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阐述。 最后,法院认为保证合同不存在约定不明情形,而是直接认定保证期间为每一份销售合同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采纳了我所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结果为,一位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为323万余元,一位保证人承担288万元,另外两位保证人承担34万元,达到了远超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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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例分享

本案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出现根本违约的,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同等约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出卖方违约,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将房屋另行出售给他人。一审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起诉,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只判令卖支付一万元违约金。 买方不服,提出上诉,并补充提交了其另行在临近小区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以此证明买方损失。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买方的诉请。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就其本质,是请求对双方合意的变更。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规定,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50条规定,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守约方应当积极主张并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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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已免于刑事处罚,但我们仍走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道路上!

2019年4月,徐某与郑某成立了网络工作室,并在某海网络直播平台开设直播间,先后雇佣了陈某和委托人章某,在其开设的直播间里担任主播。该工作室同时雇佣金某等人用微信、探探、soul等社交工具为章某宣传引流,吸引粉丝观看章某的直播并自愿进行打赏。公诉机关指控徐某、郑某、章某等人构成诈骗罪,建议对徐某和郑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一年,对章某判处有期徒刑8至11个月,对该案其他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8至10个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阅卷与分析,认为章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罪,并从本案未达到诈骗罪的追溯起点、被害人的充值行为系自愿自发而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等角度入手,又结合被告人均为初踏入社会的青年,委托人章某正值花季年龄且即将大学毕业,晓之以情动之于理地希望法庭对本案定性、证据等方面严格把握,切实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经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建议,在本案其他被告人均认罪辩护人均做有罪辩护的情况下,最终本案所有被告人均被认定为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本案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为委托人及全案被告人减刑8个月至一年,委托人非常认可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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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心尽力,成功为委托人辩护减刑

2013年6月10日晚,委托人孙某因琐事与吕某意见不合扭打在一起,吕某报案称被孙某殴打致骨折,经法医鉴定吕某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指控孙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轻伤一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经过,及时阅卷,仔细研究案件证卷,发现案件证据存在严重的问题,庭审中,作为辩护人,律师向法庭提出:吕某轻伤一级所涉及的伤情存在是旧伤、还是新伤不明的情况,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伤情鉴定意见不得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采纳了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最终被害人吕某伤情由轻伤一级变更为轻伤二级,最终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个月。经过办案律师尽心尽力的工作,发现案件关键所在,提出合法有效的辩护,成功为委托人减刑10个月至16个月,避免了委托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